脱水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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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4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触及江门市河洋纸业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以来料加工交易方法向高沙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的木浆原纸49件共20506千克,总值11278.3美元。该批货品归于法定查验产品,高沙海关于当天转到外海海关处理目的地海关查验;外海海关于8月18日告诉当事人该批货品需处理海关查验手续,并奉告当事人要在办完海关相关手续后才能用该批货品。9月4日外海海关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品已部分运用。经核,当事人私行运用的部分货品共19359千克,货品价值10647.45美元,折合人民币73646.28元。

  当事人私行运用未经查验组织查验的归于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

  以上行为有:1.查看记载、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2.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售货明细表、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告诉书、电子手册等复印件;3.江门海关技能中心的查验陈述;4.状况阐明;5.查询笔录;6.营业执照等身份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